新浪科技讯 4月8日晚间,针对“有消费者起诉长虹电视不是名牌,某电器城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涉嫌欺骗消费者”一事,长虹电器新闻发言人何克思表示,使用“中国名牌”标识,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近日,又有人以消费者维权名义,将长虹推到舆论前台。4月8日,有媒体以“长虹电视再惹官司”报道称:“消费者王女士认为自己买的长虹电视不是名牌,日前起诉某电器城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涉嫌欺骗消费者”。当事人认为,其购买的长虹电视,包装上所贴“中国名牌”标识已超过使用期,对消费者有明显欺诈性。
针对此说法,长虹新闻发言人何克思表示,长虹对消费者是负责任的,使用“中国名牌”标识,符合国家相关规定。2001年,国家首次对电视产品进行“中国名牌”评价时,长虹就获此殊荣,并连续多年保持“中国名牌”称号。
经登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网站(www.aqsiq.gov.cn/ztlm/mpzl/zgmpcp/200709/t20070912_38655.htm)查阅相关情况发现,2007年9月6日,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发布“2007年第6号公告”,公告明确规定:彩色电视机等6类产品原中国名牌产品标识可以使用到2008年8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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