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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各方将在京论道家电回收处理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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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各方将在京论道家电回收处理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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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1-2  |
“我们搭建的这个平台,就是为了帮助企业了解中国回收处理政策方面的最新进展,以便及时调整企业的发展策略。”中国家用电器协会副理事长刘福中介绍了即将于本月20号召开的“2007年中国国际电子电器回收及处理技术大会”的意义。
就在这次会议举行的前夕,家电行业内正在热议一个话题:“酝酿数年、波折不断的《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基本内容讨论成型,近期内即将发布。”而本次会议上,来自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对《条例》进行介绍,也成了行业企业代表最关注的内容。
据了解,现阶段有一份《条例》草案正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据行业内见到过这份草案的人士介绍,《条例》是主要针对生产企业和处理企业的管理规定。《条例》最主要明确了三方面的规定:一是由生产者和进口商承担回收处理的费用,并将成立专项基金;二是对废旧处理企业实行“资格许可制度”,批准权限则下放到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三是责任分工更加细化,强调销售、维修以及二手市场也应对产品的回收处理承担义务。
刘福中对《电器》记者表示,与《条例》配套的标准和技术规定,以及各类软课题的研究一直在紧锣密鼓地进行着。如全国家电标委会制定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使用年限和再生利用通则》国家标准,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正在制定产品回收利用率及可再生利用率限定值和目标值(第一部分,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以及信息产业部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标准工作组、全国标准委组建的全国电工电子产品和系统的环境标准化工作组制定的有关标准。
如果联想到今年9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2008年2月1日正式施行),今年3月商务部推出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以及此前已经颁布实施的《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固体废旧污染环境防治法》,再加上正在由全国人大法工委主持制定的《循环经济法》,还有各有关部委和单位根据相关法律制定出台的一系列部门规定,中国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的法律体系,正在逐渐清晰起来。
不过,《电器》记者在采访中还了解到,企业目前更为关注的是《条例》出台后执行细则的制定。专项基金的征收与管理、管理目录的制定依据和原则、有关信息系统的建设以及配套回收系统如何建立和管理等问题,都成为企业私下讨论的焦点。
有业内专家分析认为,《条例》能否顺利实施,与实施细则的制定关系很大。如果专项基金不能由生产企业参与管理,就意味着生产企业在“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中处在了被动的地位。据她介绍,这将与正在酝酿出台的《循环经济法》中对“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定义存在矛盾。根据该法,生产企业对产品的回收处理负有责任,但是不论是选择自己处理,还是委托第三方处理,生产企业都是责任的主体,应该拥有决策的主动权。按照中国的法律体系,《条例》必须符合《循环经济法》的规定。
尽管政策前景还存在不明朗的因素,但是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处理企业的设计建设将成为影响行业发展的重要方面,为此,中国家用电器协会废旧电子电器再生利用分会特意在2007年的大会上,请来了有关的工程设计部门和单位,围绕如何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处理企业进行技术性探索。值得一提的是,大会期间推出的《欧盟-亚洲电子电器产品生态设计项目软件》是和各国现行法规有效接轨的,不但可以帮助企业产品设计更好地符合环保要求,还计划免费赠予参会企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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